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信文、揚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宏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陳信文 被 告 揚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宏智 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王柏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具狀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