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陳佳伶
- 法定代理人張春蓮
- 被告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妤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21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 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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