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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8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佳伶

抗告人
即被告
奕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貴仁
相對人
即原告
張家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民事抗告狀雖列黃太寅(黃文生)為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檢附委任狀,參酌上開規定,自應命抗告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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