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農粉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瓊玉
- 訴訟代理人
- 邱華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潔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2、3項,其中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第2項工資給付、第3項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而雇主於僱傭關係存續期間,負有給付勞工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義務,是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1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定之,即以僱傭關係存續期間聲請人可得之工資及勞工退休金為計算。因聲明第1項屬定期給付涉訟,而被上訴人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尚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據此,依被上訴人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勞工退休金2,892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7萬3,520元【計算式:(5萬元+2,892元)×12個月×5年=317萬3,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059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2,655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5,40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