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黃子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子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世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費用。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屬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之聲請,應徵費用1,000元。茲依上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