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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謝慧敏

  • 原告
    歐春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歐春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淑惠為慶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慶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慶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發公司)之清算人,慶發公司已清算完結,且股東同意指定劉淑惠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劉淑惠為慶發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民國113年10月1日慶發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等為證,而慶發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13年10月25日 中院平非肆113司司365字第1139019477號函准予備查,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司字第365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指定劉淑惠為慶發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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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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