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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吳金玫

抗告人
全豐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榮金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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