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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6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孫藝娜

聲請人
正達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依軒
代理人
雷宇軒律師
相對人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代理人
吳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黃淑惠會計師(設臺中市○區○○街00號10樓之1)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持有股份350股,占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000股之3.5%,且持有繼續6個月以上。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召開113年度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會),將112年度營運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下稱系爭報表)提請股東會承認,惟相對人於系爭股東會公開之系爭報表,未揭露所有附註事項等完整資訊,經聲請人當場表示異議,董事長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程公司)僅表示如欲查閱完整財物報表及相關公司資料,可於會後另以書面向相對人請求提出資料,即以系爭股東會決議通過財務報表,惟聲請人於113年7月23日以存證信函請求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迄未獲回覆,令聲請人無法知悉公司金流及營運狀況,自有選派檢查人進行稽核之必要。

㈡漢程公司前稱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又於系爭股東會口頭表示爭取至臺中擴展公車路線,故另採購若干電動車輛,並購置坐落臺中市大甲區農地以供放電動車輛,並增加貸款支付上開價金,惟完全未對該經營決策有何進一步說明(例如董事會如何做此決策或此決策預期之投資報酬率為何)。相對人之現有之客運路線實則尚未回復至疫情前之載客數量,若貿然增加公司路線,除需增加採購車輛,亦需增聘司機,以目前客運市場司機供不應求,是否得以找到足量司機及支付司機之薪資支出是否符合預算,新設路線之載客量是否足以使相對人公司獲得收益或增加虧損,均未於系爭股東會提出相關數據及資料供股東審酌,使聲請人合理懷疑前述未提供財務報表附註,係為刻意隱瞞相對人將擴展經營台南之重大決策。

㈢相對人之公司負責人於111年4月12日由李正舜變更為李達鴻,同時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鹿公司)亦因購買大量股份而成為相對人之董事,彼時中鹿公司實為漢程公司之轉投資公司,其後相對人於111年5月13日出售臺中市梧棲區土地,並經董事會決議該筆土地交易後之淨利應優先用於填補歷年之累積虧損,而填補後仍有不足,相對人之前任稽查人李政諺會同過往查核相對人公司財務報表之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要求查帳,遭相對人以不提供完整資料之方式進行搪塞。相對人於111年11月25日至12月19日之短期間,大量收購股權,並召開股東臨時會提案修正章程,欲將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改為僅有1名,且提案全面改選董事及檢查人。112年間,中鹿公司與漢程公司取得過半股權,並由漢程公司擔任董事長後,隨即購買臺中市大甲區之農地欲作為停車場使用,並以相對人之資金轉投資已經營不善之全航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航客運公司)股權約30%,惟相對人購買土地之決策,未於系爭股東會提出相關資料向股東妥適說明,轉投資全航客運公司,事前亦未依公司法第185條之規定進行決議,此部分資金支出之金流亦未於系爭報表外以附註相關數據方式提供予股東審閱、承認,實令聲請人懷疑相對人增大公司負債之行為,是否係於彌補111年出售土地後,將資金挪用所生缺口所採取之措施。相對人於111年度尚有20,719,052元之淨利,112年度稅後淨損卻高達42,205,485元,恐有不當利益輸送及掏空公司資產之行為。另漢程公司另組成中部愛巴士聯盟,將相對人營業項目與其他客運公司「經常共同經營」,違反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漢程公司、中鹿公司尚有另外持股控制全航客運公司營運,亦有違反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之嫌,然此部分亦未見財務報表、股東常會說明。

㈣相對人公司於113年9月22日,因司機未停讓行人,致使2名東海大學女學生一死一傷之車禍事故,遭臺中市○○○○○○○道000號營運路權3個月,若未改善或再有重大違規,將無限期收回路權,對於公司整體營收及公司形象影響甚鉅,上開事故發生之後2週,據報亦發生闖紅燈之違規事件,顯見相對人行車安全、教育訓練、車輛保修、司機出勤、公司治理完全脫序,已實質影響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聲請人為確保公司股東之權益,使公司財務透明化,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財務報表、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等資料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

㈠相對人未拒絕聲請人行使股東帳冊查證權,關於財務報表及其附註文件,本屬公司股東得查閱之資料,相對人亦同意聲請人查閱,並無選任檢查人之必要,相對人已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1至8之文件(見本院卷第212頁),並同意聲請人查閱如附表編號14至24之文件(見本院卷第168頁),此部分已無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㈡附表編號9至13所示文件,其中關於購置電動車輛、購買農地或轉投資等屬於董事會業務之決策或執行事項,非選派檢查人制度所欲保護之目的,且相對人於歷次股東常會均有說明匯報,並無聲請人所指隱匿財產或經營狀況之行為。相對人公司轉投資全航客運公司股權約30%,不符合公司法第185條重大資產變更需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㈢聲請人所附理由均未充份說明相對人就其決策有何違反公司利益之虞,及檢查附表編號9至13所示文件之必要性,若任由聲請人聲請檢查相關資料,對於公司營運影響甚大。又相對人於111年度淨利有20,719,052元,主要係因相對人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出售臺中市梧棲區土地一筆,總價金為117,667,200元,而相對人主要經營項目為市區公車、遊覽客運業,110至112年,適逢covid-19疫情爆發,大眾交通業之營收銳減,112年度運量不如過往,亦在情理之中,且比對歷年綜合損益表,亦在合理波動範圍,聲請人無端臆相對人公司涉及不當利益輸送,實則係不甘心公司經營權旁落,遂以聲請檢查人之方式,不當干擾相對人公司之正常經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文是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準此,依前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除具備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股東身分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之說明,可知選派檢查人之制度目的,本係賦予股東就公司不法事項或利益輸送行為蒐證之手段。是股東就公司應受檢查之事由,自無庸舉證至足以證明之程度(申言之:股東如已能舉證證明該等事由,何須再選派檢查人進行蒐證),僅須釋明公司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或特定交易容有疑義,且該等疑義無法單純透過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關於股東查閱權之規定,藉由查閱財務報表、股東會議事錄等文件,或由相對人同意交付部分之文件資料加以釐清,即為已足,而不以證明至確有不法為必要。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已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股份350股,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0,000股之3.5%,為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乙節,此有股東名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頁),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主張具備行使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法定身分要件,首堪認定。

㈡查聲請人主張於相對人之公司負責人於111年4月12日由李正舜變更為李達鴻,同時中鹿公司亦經選任為相對人公司董事,其後漢程公司及中鹿公司陸續收購相對人公司股份,並分別於112年1月30日經選任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及監察人,此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又相對人轉投資全航客運公司之30%股權,並與其他客運公司組成中部愛巴士聯盟,足認相對人之營運模式已有重大變動,而相對人於112年度稅後淨損高達42,205,485元,其於系爭股東會卻未一併提供系爭財務報表之相關附註資料,即以系爭股東會決議通過承認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可認相對人之財務狀況及財產情形實有令股東即聲請人產生疑慮之情事。又相對人於系爭股東會議事錄確有提案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及擬將董事會由原本3名董事改為1名董事之章程修正案,容有削弱少數股東受選任為董事而參與相對人經營之可能。從而,聲請人業經檢附具體理由及事證,釋明相對人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疑義,且此等疑義尚難僅藉由財務報表之查閱加以釐清,有進而核對帳冊、財產資料之必要,核非濫用權利,或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其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合於上開規定之要件,應予准許。

㈢相對人雖以上情置辯,並於114年3月31日當庭提出113年6月14日、113年3月28日、111年3月7日股東會議事錄、109至112年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等資料,惟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29條、商業會計法第69條等規定,僅能就公司備具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各項決算報表等各項表冊為形式上查閱,與檢查人得實質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等本為不同之功能。會計查核報告係相對人提出財務報表,供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據此製成會計查核報告,而聲請人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係由檢查人本諸專業確信,針對公司業務有關之帳目、財產情形進行實質勾稽審核作業,與相對人前開會計查核報告迥然不同。再以,選派檢查人係針對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查核,檢視公司董事會、監察人執行職務適法性,檢查人本諸其專業知識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盈虧狀況,自可適時保障聲請人及其餘股東權利。況檢查人係法院依法所選派,其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須忠實執行公司業務並對公司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稽諸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規定甚明,足見檢查人係執行公司業務,其應負責之對象為公司,而非聲請選派之少數股東,當無損害公司權益之可能。是本院審酌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檢查人選派制度之目的,在於稽核公司之帳目、財產,相對人如依法定程序建立健全之財務制度,當不至於因檢查人之稽核影響營運,並基於保障少數股東權之立法意旨,及確保股東實質監督公司營運狀況之權益,相對人復未舉證公司正常營運將因檢查人之選派及行使職權而生如何影響之具體情事,僅稱聲請人欲藉本件聲請以達擾亂公司營運之意圖,而無選任檢查人之必要云云,即屬臆測,尚不足採。

㈣檢查範圍部分:

⒈本件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自111年4月間經營權變動起之財務狀況、經營情形既有所質疑,並已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業於前述,是聲請人聲請檢查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難認有何逾越必要之範圍;至於聲請人聲請檢查附表編號24所示之111、112年董事會議事錄部分,因該資料非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規定為檢查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等範圍,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⒉另依聲請人主張選派檢查人之理由及所提之證據僅能釋明相對人於111年後之財務及營運有重大變動,而有選派檢查人檢查之必要,聲請人請求檢查相對人110年度完整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及110年間之車輛修繕紀錄、油耗紀錄、各項零件及油料採購單、驗收單、入庫單、領用單明細及董事會會議事錄等,未敘明事由,並具體提出相對人當時營運、財務狀況有何異常之情,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與法即有不符。

⒊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經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黃淑惠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查黃淑惠計師為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博士,曾擔任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教授兼稽核室主任、考試院國家考試召集人、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審題委員、社團法人臺灣評鑑協會委員等情,有會計師學經歷表可稽。本院審酌黃淑惠會計師上開學、經歷暨專長,具有會計專業,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且為第三人所推薦,具獨立超然特性,當能適時維護、保障股東權益,認應適足以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本於專業知識經驗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黃淑惠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項目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資料內容/檢查範圍 0 財務報表相關 110年至112年度完整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0  111年及11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之科目餘額表 0  111年及112年度日記帳及總分類帳 0  111年及112年度關係人清單及關係人交易明細 0  111年及112年12月31日各項存貨庫存明細及盤點紀錄 0  111年及112年度各項存貨進、耗、存明細表 0  111年及112年度營業稅申報書(401或403) 0  111年及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說明書 0 財產相關 111年及112年12月31日財產目錄及設備盤點紀錄(車輛須提供行照、所有土地及建物謄本,日期須在112年12月31日以後) 00  111年及112年度購置及處分固定資產等資料(新購或處分事前評估簽呈、購置資產合約及金流、處分資產合約及金流和報廢資產資料等) 00  未實現重估增值明細 00 投資相關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透過損益按公允價格衡量之金融資產投資明細表(包含事前評估簽呈、股權鑑價報告、購買股權協議或合約、買賣成交單及金流等) 00 借款相關 借款合約及擔保品明細 00 薪資相關 提供111年至112年各月份薪資明細表及打卡紀錄 00  提供111年至112年各月份薪資明細表及薪資付款紀錄(轉帳紀錄或現金簽收紀錄) 00  提供111年至112年各月份員工投保紀錄 00  提供111年至112年各路線排班表 00 資金相關 提供111年至112年現金收支明細帳 00  提供111年至112年銀行存款明細帳及存摺或對帳單 00 營運相關 提供111年至112年各項租賃合約(包含出租及承租) 00  提供110年至112年車輛修繕紀錄 00  提供110年至112年油耗紀錄 00  提供110年至112年各項零件及油料採購單、驗收單、入庫單、領用單明細 00  提供110年至112年各次董事會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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