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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清棋

  • 被告
    上展精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38號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上展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棋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江莉甄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該事件業已確定,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7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受裁定人即被告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三分之二。嗣該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99號判決諭 知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下同)由被告負擔950元,餘由 原告負擔,並確定在案。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即被告徵收。 三、經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已由原告於本院112 年度勞小字第99號訴訟程序中繳納333元,已逾原告依確定 判決諭知應負擔之數額,是依法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667元應全部由被告負擔。是以,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 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67元,並加計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當事人所自行預納之裁判費,非屬職權確定訴訟費用應計算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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