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399號
- 異議人
- 謝國鐘
上列異議人與被告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就本院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他字第399號
上列異議人與被告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就本院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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