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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55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受裁定人即

被告
璞漾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揚鈞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余泰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該事件業已確定,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994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嗣該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62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在案。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即被告徵收。

三、經查,系爭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已由原告繳納2,496元,其餘裁判費4,994元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是以,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994元,並加計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當事人所自行預納之裁判費,非屬職權確定訴訟費用應計算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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