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李其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8號 債 權 人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鈞湧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購買商品價值為「2萬0239萬」及 未將貨款「2萬0239萬元」匯款至債權人公司帳戶之二項 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