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傅輝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22號 債 權 人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明義即摩琳臻愛診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摩琳臻愛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債務人趙明義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