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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債權人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明義即摩琳臻愛診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所謂表明當事人,除於聲請狀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址外,並應適當載明足以辨別其身份之資料,確保不致因姓名相同而造成人別混淆。蓋督促程序首重迅速,法院僅祇審查單方書面,是為特定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管轄權有無之審核,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自應以書狀載明債務人之真實姓名暨其住、居所,如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合致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㈡確認摩琳臻愛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㈢提出債務人趙明義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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