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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
    白心蒂王慶彰聲請對債務人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2號 債 權 人 白心蒂 王慶彰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林喬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高雄市三民區,此有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憑,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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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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