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程翊興業有限公司、温駿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1號 債 權 人 程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駿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公司之印文。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温駿皓」或「溫俊皓」?並提出與之相符之簽名或蓋章。(因與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載不符)。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2年11月30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 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2年12月1日起算)。 ㈣提出債務人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