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子玲即唐林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5號 債 權 人 黃子玲即唐林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宜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產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 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