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趙倫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8號 債 權 人 趙倫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八方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趙倫瑤」之簽名或蓋章。 ㈢利息新臺幣9萬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㈣提出借款契約書影本、借款契約變更協議書影本。 ㈤提出「八方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兩造約定利息每月新臺幣2萬元,年利率已達24%,超過法定最高利率16%,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並提出債務人歷 次清償之計算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