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洽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洪堯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72號 債 權 人 洽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韋誠、黃繼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對債務人黃繼弘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依狀附證據所載,債務人僅為一般保證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