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陳杰、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鈞即陳柏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7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杰 債 務 人 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柏鈞即陳柏君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玖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