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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 原告
    許雯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定為即玖肆地瓜球發支付命令,本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究為「許雯珺」或「余麗紅即勤億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5號 債 權 人 許雯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定為即玖肆地瓜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許雯珺」或「余麗紅即勤億企業社」?(因狀附工程估價單為勤億企業社)。若確為許雯珺,並陳明以勤億企業社之估價單報價之原由。 ㈡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或經債務人簽名回傳之工程估價單影本。 ㈢提出新時代酸奶先森水果撈為債務人劉定為即玖肆地瓜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提出Line截圖「業主-為」為債務人劉定為即玖肆地瓜球之 相關釋明資料。 ㈤提出玖肆地瓜球(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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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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