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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債權人
許雯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定為即玖肆地瓜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惟查,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資料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許雯珺」或「余麗紅即勤億企業社」?(因狀附工程估價單為勤億企業社)。若確為許雯珺,並陳明以勤億企業社之估價單報價之原由。㈡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或經債務人簽名回傳之工程估價單影本。㈢提出新時代酸奶先森水果撈為債務人劉定為即玖肆地瓜球之相關釋明資料。㈣提出Line截圖「業主-為」為債務人劉定為即玖肆地瓜球之相關釋明資料。㈤提出玖肆地瓜球(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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