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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債權人
林城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協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惟所謂有價證券,係指得成為種類債權標的之有價證券,如無記名股票,禮券等,始該當之。若屬特定物之給付,如以對特定人或背書人支付為內容,或記載特定編號之有價證券,即非此處所稱之有價證券。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協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為命債務人應交付和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5110股之股票予債權人,已屬特定物之交付,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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