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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債權人
鈺鴻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重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菲力固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發票應具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應付貨款總計「新臺幣2,951,627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發票合計金額為「新臺幣2,951,564元」不相符)㈢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036,581元」是否有誤?㈣提出債務人菲力固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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