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廖庭軒即凱陞金屬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13號 債 權 人 廖庭軒即凱陞金屬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霖記台菜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詹淞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霖記台菜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釋明得對詹 淞文為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㈡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或具有債務人簽名之工程報價單影本。 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五之依據?(若未 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二)之記載是否有誤?真意為何?是否意欲請求「新臺幣149,000元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民 國113年1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提出債務人霖記台菜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