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8號
- 債權人
- 魏麗真
- 債務人
- 林立昇
- 債務人
- 林詩恩
- 債務人
- 茂欣木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和瑞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茂豐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淑敏
人 2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柒萬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