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29號
- 債權人
- 江華偉即柏利工程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承翰即寶雄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或具有債務人簽章之報價單影本。
㈢提出寶雄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