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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債權人
江華偉即柏利工程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承翰即寶雄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或具有債務人簽章之報價單影本。

㈢提出寶雄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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