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志峰、林盈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31號 債 權 人 林志峰 債 務 人 林盈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已33個月 未支付分紅金,每月5000元分紅金計算,債務人積欠「33萬元」之分紅金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依債權人民國113年5月15日之陳報狀,債務人林盈吟並 非獨資商號志成工程行之負責人,聲請人並無就分紅之其餘新臺幣參拾參萬元請求之基礎,故對該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