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張靜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32號 債 權 人 張靜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柏鈞究為債務人或僅為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5月10日」? ㈢陳報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工資金額為何?資遣費金額為何?退休金金額為何?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