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作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40號 債 權 人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連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