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帝碩興業有限公司、翟德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37號 債 權 人 帝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德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豪力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帝碩興業有限公司透過所屬股東金洲科技有限公司之名義向債務人下單訂購六軸齒輪箱之相關釋明資料(如:雙方委任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豪力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