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張淑媚、金渼有限公司、陳憲正、賴志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淑媚 債 務 人 金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正 債 務 人 賴志鴻 黄揖淳 一、㈠債務人金渼有限公司、賴志鴻、黄揖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金渼有限公司、賴志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