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億鴻鑄造股份有限公司、盧泰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9號 債 權 人 億鴻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泰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標的聲明為何?(包含:請求金額、利息起迄 日、請求利率為何?)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