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75號
- 債權人
- 信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壽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夏欣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原因事實所載餘料費用108,000元為何?並釋明與請求金額113,400元不相符之理由?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穿戴式繫帶系列產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