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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債權人
陳建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便停大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方便停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即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債務人〝方便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㈢確認債務人〝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債務人方便停大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方便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即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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