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涂其弘、菈菈派有限公司、謝慧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涂其弘 債 務 人 菈菈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慧慈 人 債 務 人 康景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捌萬零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