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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債權人
蕭嘉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表明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公司名稱,其聲請程式尚未完備。經本院定期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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