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楊慧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 債 權 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吳鶴鵬、吳伊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吳鶴鵬繼承相關資料(已於民國113年4月9日死亡) ①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②債務人吳鶴鵬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㈡確認聲請事項是否有誤?債務人吳伊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 鶴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㈢確認對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