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楊慧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 債 權 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吳鶴鵬、吳伊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相對人吳鶴鵬已於聲請前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而無從准許,如欲改對其繼承人聲請,請具狀改列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㈡請明確表明對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及連帶與否(113年5月31日 補正狀二請求吳鶴鵬、吳伊敏連帶給付,補正狀三不請求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則是否不對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