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楊慧玲、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 債 權 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玲 債 務 人 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田麗美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人 債 務 人 吳伊敏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伊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吳伊即吳鶴鵬之繼承人、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田麗美即吳鶴鵬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伊敏即吳鶴鵬之繼承人、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吳伊即吳鶴鵬之繼承 人、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吳田麗美即吳鶴鵬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伊敏即吳鶴鵬之繼承人、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