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
- 債權人
- 和德水電材料行
- 法定代理人
- 莊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國勝即聯宏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24,627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聯宏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