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和德水電材料行、莊嘉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 債 權 人 和德水電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莊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國勝即聯宏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24,627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聯宏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