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3 日
- 原告張瑞峰即城鋒工程行、聲請對於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28號 債 權 人 張瑞峰即城鋒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董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㈡若依公司法第108條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選任臨時管理人, 併陳報臨時管理人姓名及住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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