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39號
- 債權人
- 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鎮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致蓁即築光生活設計工作室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公司印文。
㈢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㈣陳報債務人之負責人為何?
㈤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暨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㈥陳報樓梯扶手工程金額為何?
㈦提出承攬工程契約影本。
㈧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