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湯鎮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39號 債 權 人 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鎮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致蓁即築光生活設計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公司印文。 ㈢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㈣陳報債務人之負責人為何? ㈤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暨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㈥陳報樓梯扶手工程金額為何? ㈦提出承攬工程契約影本。 ㈧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