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51號
- 債權人
- 戴長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進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汽車買賣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汽車買賣價金為13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資料釋明車號000-0000汽車係借名登記於債權人之妻葉燕蓉名下。(如借名登記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Line截圖對話對象「陳小德」為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