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建慶鐵工廠、莊美華、毅捷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37號 債 權 人 建慶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莊美華 債 務 人 毅捷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筆益 一、㈠債務人毅捷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筆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