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張智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6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張智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救世寶有限公司、顧振莆、顧顥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併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