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65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代理人
- 張智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救世寶有限公司、顧振莆、顧顥婷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併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