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群亞股份有限公司、林亞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0號 債 權 人 群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亞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月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票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