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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 原告
    張菀芸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昱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為何?因與聲請狀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示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22號 債 權 人 張菀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昱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因與聲請狀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示之 資方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其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㈢陳報債權人之代墊款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㈣確認案號為「113年勞事調字第51號」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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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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