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吳崇瑋即婕寶美妍國際商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96號 債 權 人 吳崇瑋即婕寶美妍國際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吳順得、吳思龍、曾詔瑛、吳順慧、薛肯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為何?及全部債務人之住居所地址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為何? ㈣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業於113年3月14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95315號函准予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㈤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㈥提出轉帳12萬元之轉帳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