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96號
- 債權人
- 吳崇瑋即婕寶美妍國際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吳順得、吳思龍、
曾詔瑛、吳順慧、薛肯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為何?及全部債務人之住居所地址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為何?
㈣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業於113年3月14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95315號函准予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㈤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㈥提出轉帳12萬元之轉帳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