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楊惠惠即楊會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09號 債 權 人 楊惠惠即楊會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舜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楊惠惠」之簽名或蓋章。(債權人最新姓 名應為楊惠惠)。 ㈢陳報正確債務人為何?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㈤陳報請求金額50,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